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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口退税认定
2006-11-27 16:36  文章来源:藁城新农村商网
文章类型:转载  内容分类:其它

  (一)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,应按照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;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、调整出口退(免)税办法的通知》规定:办理备案登记后,应在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》、工商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、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,填写《出口货物退(免)税认定表》(格式见附件,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制),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(免)税认定手续。办理出口货物退(免)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(免)税。
  (二)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,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,填写《出口货物退(免)税认定表》,并持下列资料,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(免)税认定。
  1.工商营业执照(副本及复印件)
  2.税务登记证(副本及复印件)
  3.银行基本帐户号码(复印件)
  4.代理出口协议及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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